好久沒更新網誌,又將近一個月了。
「毒樹果實理論」發源於美國,其原文為「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」,有人翻成毒樹果理論,有人翻成毒樹腐果理論。
該原則的意思是指,國家機關若以違法的行為取得證據,該證據不得為法院所採用。
例如,檢察官未向法院申請搜索票(warrant),即逕至嫌犯家中搜索,結果搜到沾有血跡的兇刀一把,且經查該刀之血跡與被害人之血型吻合,但因檢察官的搜索行為違法在先(即該行為是一棵毒樹),所以找到的兇刀就不得被法院採用為證據 (因為兇刀成了有毒的果實)。
結果把這套理論套在男女關係裡,居然也可以做出一番解釋。
比如說,假如女方偷偷看男方手機,發現男方出軌。但是由於女方是以非法手段取的證據,所以不得採用XD。
原文在這
好有趣噢~